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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為便于執(zhí)行已頒發(fā)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現將《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guī)定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以下簡稱“工期定額”)第一本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駁岸五類工程;第二本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給水、熱力、燃氣、電信和電力五類工程;第三本為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包括給水、污水、燃氣和熱力四類工程。這三本定額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發(fā)布試行。為了切實執(zhí)行工期定額,特作如下規(guī)定:
總則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均應以工期定額為依據,確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額是加強市政工程建設管理,科學地制定工資和考核工期的依據。簽訂承發(fā)包合同時,應以工期定額的工期為基礎確定合同工期,以保證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在編審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和編制標書,也應以工期定額的工期為依據確定工程總工期。
管理
1.建設部負責全國工期定額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負責本地區(qū)工期定額管理工作。
2.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所屬定額站內應設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工期定額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1)根據本地區(qū)、本部門情況,編制補充定額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額管理細則,補充部分作出統(tǒng)一解釋。
(2)要將工期定額及其編制說明等有關文件轉發(fā)市政公用工程計劃、設計、施工、監(jiān)理、建設銀行等單位,必要時可召開交底會或組織業(yè)務培訓工作。
(3)監(jiān)督、協(xié)調工期定額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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